说明:1.毕业要求:不少于15门课程且不低于72学分;
2.课程设置:必考课12门50学分;选考课9门53学分;
3.说明:(1)0015、0034、0040、0182、0163、5724、0449、5725和5726选考课程中须选考不少于三门课程,不少于22学分。(2)凡专科(或以上)毕业生均可直接报考本专业。
注:
1、在2008年首次使用的新教材或修订改版后首次启用的教材,均在课程名称栏内加“★”以示区别。
2、2008年统考课程使用的教材版次均为印刷改版后的最新版次,在“版次”栏内加“*”的课程表示其教材和大纲内容及要求近年来未变动,只是改为大纲、教材合订或仅版式大小及装帧有所变化。
3、本目录内的课程学分含实践性环节学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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